《好声音》暂告一段,《大圣归来》《芈月传》版权纠纷又起!影视公司如何守住IP这座“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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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11 编辑: 来源: 首席娱乐官

  这个夏天,影视圈火药味挺大。

  唐德和灿星的“好声音”版权之争远未结束,“诉前保全”的审判结果让唐德暂时保留“好声音”名称的使用权,灿星改名节目为《中国好歌声》,并迅速制作在视频网站等渠道打广告宣示“纪念原创”,颇有叫板唐德即使抢到“好声音”之名,也做不出真正“好声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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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此案发生的前几天,另一起关于名字的版权纠纷传出,主角是国漫担当《大圣归来》。

  《大圣归来》将拍真人版电影并举行发布会,让同名动画电影的制片人兼横店影业董事刘志江直接成了吃瓜群众,还在微博大骂“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出人意料的是,真人版大圣的发行人高军却反驳说,他们在2014年已经取得了电影拍摄许可,而动画版大圣在2015年备案时用的名称是《西游记3D》,分明是动画版抄了他们的名字还“贼喊抓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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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早在去年就爆出纠纷的《芈月传》小说抄袭电视剧本的事件,7月5日在北京海淀法院正式受理;86版《西游记》曲作者许镜清近日称,蓝港在线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序曲》、《猪八戒背媳妇》,把对方上告法庭并索赔160万……

  影视版权的纠纷频频爆出,不少影视公司引火烧身,近年来撕逼事件井喷原因何在?

  有人抱怨行业法规不健全

  有人早就趁机钻了空子

  影视行业本来就是水很深的江湖,如今又碰上大风口,怎能不兴风作浪。

  资本大量涌入、跨界的投资人和制作方插队、自媒体抢夺话语权,都使得影视行业不再是曾经电视民工和靠情怀吃饭的电影人苦心经营的行业,而是各个公司和资本集团权利角力的战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茶”娱乐法创始人张继志律师分析到,从业主体的多元化,是近两年来影视版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影视圈,从业的人员多了,业务的范围广了,问题也随之而来。”说白了,没谈好、利益分配不均,口角就难免。

  本来入局的人就多,如果再来点“暗箱操作”,不东窗事发都很难。张律师分析到,在行业内很多公司会用“背靠背”的手法谈合作,也就是跟A家说的是一套,跟B家说的又是另一套,而且A、B彼此毫不知情,如果他们之间被许诺的权利出现重合和冲突,那这三角恋之间很可能就要撕逼。

  只为得到眼前的利益,不顾及上下游合作方的权利关系链、或者不考虑好版权的长期开发价值而早早“阉割售卖”,也是造成版权纠纷的重要原因。这在作品授权的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不少人认为,“好声音”出现唐德和灿星各执一词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源于荷兰Talpa在授权上处理不当。而在《芈月传》小说侵权案中,原作者蒋胜男在给花儿影视出售剧本开发权时,也可能没有考虑清楚作品未来的开发价值,就把全部的开发权利转移,导致了看着自己亲生的孩子喊别人当娘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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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即使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多方共同参与制作和开发,依然要在合同签署等情况下,说清楚作品权利属于谁、各方各自获得什么程度上的开发权利,以及开发后的利益分配问题。

  自己受到了欺负,经常就要爸爸来背锅。深陷纠纷的企业也往往抱怨国家在影视版权保护法律上的不完善。事实上,法律的制定永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客观规律。

  目前能对影视版权作有效保护的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是《著作权法》。此法律里的“著作”,包含了文字、音乐、舞蹈、摄影、电影等形式的作品,在这些作品中,电视剧、电影作品的受保护范围,包括其剧本、主体的故事情节、音乐、歌曲、镜头设计等环节;而对综艺节目的整体性版权保护,还有诸多不足。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李丹林教授,在接受小官采访时介绍到,国内综艺节目的节目模板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这个节目模板主要是指节目的流程,各个板块之间的衔接,参与者人物冲突和场景的规划等,比如《中国好声音》的学员选拔赛中,导师背对着选手,认可选手时拍灯转椅,这种能为人明确识别的节目模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也能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好歌声》里,转椅的环节变成了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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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个“节目模板”涉及的范围却很抽象,如综艺节目的舞台设计、主持人安排、嘉宾玩法、节目节奏等细节元素,大部分是不包括在内的,因此很多看上去很有抄袭嫌疑的综艺节目,对簿公堂时可能也没有胜算。

  这种情况,最常见就是抄袭海外节目了。今年1月,韩国KBS就发声明,指出“东方卫视《四大名助》不论从摄影棚的搭建,或是节目构成、主持人风格都与《大国民脱口秀,你好》十分相似”。但是,声明并没有什么卵用,因为根据天朝法律,这些元素都不包含在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范围里,因此KBS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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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韩两节目对比图

  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算得上是某些投机取巧的公司钻了法律空子而构成的不正当行为,这时候被侵权方也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方提起诉讼,不过由于这部法律不是针对智力版权,在适用性上就更狭窄了。

  法律未能保护到影视版权的各个环节,这是客观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作品版权就处于危险之中,实际上,影视制作从业者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最大化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IP这座“金矿”

  创作者该如何守卫?

  对于刚才提到的综艺节目模式使用范围模糊的问题,最佳的解决办法就是对节目的具体元素分拆进行保护。张继志律师介绍到,综艺节目的许多元素是可以独立分拆的,比如所用到的背景音乐、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甚至是特制的道具、节目特有名称等。为这些元素申请独立的版权或商标保护,能很大程度上避免某些制作者的“搭便车”行为。

  比如,在《大圣归来》案中,纠纷的焦点在于电影版和动画版都同时使用了“大圣归来”这个名称,而且电影版的宣传海报中,“大圣归来”这四个字和动画版的简直一毛一样,这明显会误导许多动画的粉丝投向电影的怀抱。而实际上,动画版中“大圣归来”的字体设计具有鲜明的特点,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保护的,如果动画版的制作方在之前考虑到这种情况,起码在商标使用上,就能上告电影方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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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圣归来》动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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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圣归来》真人版发布会

  除了对拆分的元素做独立保护,在与合作方签署合同时,也要注意哪些元素可以授权开发,开发到什么程度等,都要做好规定。当然,这非常考验影视公司在法律工作上的细致和重视程度。因此,法律人士普遍建议,影视制作公司最好设立专业的法务部门或者版权管理部门,并且在作品开发的初期就规划好版权保护的措施和安排,并使负责的法务部门充分理解开发和交易结构,而不是在交易的最后关头,才把合同交给律师改改错别字。

  无可否认,不管之前谈得再好,一切的合作最终都要落到书面合同中,合同做到密不透风,往后的开发和变现才能高枕无忧。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君也向小官分享到,曾经见过国外的艺人经纪的合同长达60多页,但是我们国内的顶多就是十几页。影视公司的重视程度、法务人员的专业性都会影响合同的质量。

  总的来说,开发前做好工作有备无患,开发后谨慎签约落到实处,是避免版权纠纷的两大要点。

  版权的纷争,说到底是利益的纷争,在IP被视为稀缺资源动辄卖出天价,“影游联动”、“影漫联动”等概念兴起之时,谁都知道版权价值之大,好作品不仅版权费高昂,而且能开发出广告、衍生品、电商等多样的变现模式,而且,对于资本体系来说,抓到更多优质IP的公司,估值自然更高,其在资本市场的获利空间也更大,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高调购买版权,甚至不惜把合作方告上法庭的原因。

  版权可以说是一座无尽的金矿,谁都想开着挖掘机入场。但是,自古套路留不住,还是诚信得人心!版权只有被交易才具有价值,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模式和环境,才能使整个行业向上发展。

  所以,各位大佬还是合作愉快、和气生财的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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