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情怀”:娱美德、亚拓士“组队”打官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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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7 编辑: 来源:game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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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游戏对另一款游戏侵权与否,玩家、公司之间向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打嘴仗大多没用的情况下,法律诉讼往往是最终的结果。

最近,游戏圈就发生了一桩围绕“热血传奇”的典型判例,原告正是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三家热血传奇IP版权方,而被告是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冠航网络。

原告方认为,三七互娱研发、冠航网络运营的《王城英雄》在多个方面与《热血传奇》整体实质近似,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索赔1000万元。被告则认为,《王城英雄》独立开发,且对方提供的实质性相似素材仅占游戏内容很小的一部分,并未达到原告主张的类电(影)作品整体相似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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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定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原告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焦点官司,游戏业内人士当然想知道更多的细节,接下来就基于正式判决书,来了解这起诉讼的整个过程、以及法院的判决逻辑。

以下内容均摘自判决书:

传奇版权方娱美德、亚拓士齐上阵

2019年7月,传奇IP版权方娱美德,发现了三七互娱关联公司旗下运营的产品《王城英雄》。经过比对娱美德认为,《王城英雄》在人物、装备、技能、地图和特殊设计等多个方面,与《热血传奇》整体实质近似。

2019年9月,娱美德与其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状告三七互娱、冠航网络涉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

由于娱美德认同亚拓士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人,亚拓士受到通知后也未明确放弃诉讼权利,法院追加亚拓士为原告。而亚拓士则提出了应获50%赔偿的请求。

娱美德还提出,《王城英雄》官方介绍中自称“传承经典”,属于“自认抄袭”。加上三七互娱过去有过旗下产品侵权《热血传奇》的先例,娱美德认为,三七互娱“侵权故意非常明显”。

面对娱美德的指控,三七互娱如何解释?

三七互娱引用电影作品比对原则(重点比对人物设定、关机及剧情),指出娱美德拆分人物、装备等单独素材进行比对的做法,得出结论会“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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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不像请自行判断

其次,三七互娱开始从游戏内容上一一否认原告的指控:

人物设定和人物关系不近似。《热血传奇》有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王城英雄》只有一种。

故事情节 “不相同也不相似”。《热血传奇》前40个主线剧情任务体现了强故事性,而《王城英雄》前40个主线剧情任务仅有“蜈蚣风波”一个体现一定故事性。

整体相似程度不高。娱美德进行比对的各种游戏素材,仅占《王城英雄》中对应游戏素材很小一部分。如主张的道具侵权素材1个,占《王城英雄》512个道具的比例为2%;主张的服装侵权素材4个,占《王城英雄》512个服装的比例为1.36%。其次还有武器的4.63%、玩法系统的4.39%、地图的3.08%。加上比对素材还需要剔除经法院判定为不相同、属于公共领域、属于他人在先设计和表达优先的不同。

而对于娱美德主张的不正常竞争,三七互娱认为自己成立于2013年,是国内第三大游戏公司,研发实力强,《王城英雄》打出“传承经典”完全没问题。

一桩侵权纠纷,六大焦点问题

考虑到本文篇幅,我们主要摘选二、四部分法院的分析思路。

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于用户可实际参与游戏构建的虚拟世界,《热血传奇》与传统电影作品并不相同。不过,法院认为,随时代发展新创作方法和传播方式会不断出现,当新作品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从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角度,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予以保护。

因而,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宜认定为类电作品”,原被告均对此无异议。

重点集中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双方都提出了自己的比对证据。法院考虑到,类电作品比对“一般都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是游戏有互动,游戏整体画面比对难以穷尽,因此必须结合游戏特点进行比对。

法律不保护情怀,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由于原告被告双方都认同,运行《热血传奇》游戏至60级与《王城英雄》游戏至250级所需的时间均为两小时左右,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前述等级之内的具体内容比对:

场景比对——

原告比对主要是美术和名称上的,比如两矿游戏“药店”相似,不过《王城英雄》中的药店只有“装饰性作用”。

虽然娱美德称被告使用了多个《热血传奇》的“装饰性作用”吸引玩家,但由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是保护著作权,而非“情怀”,所以这一部分虽然相似,但不受法律保护。

游戏世界中“城镇”出现可以疗伤的“药店”,此类游戏的常规设计和通用表达,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

角色设计——

职业。《热血传奇》有3个职业,《王城英雄》只有1个男战士单职业,后者不具备前者相似前者的人物关系,二者思想层面存在一定区别、表达有所不同。并且法院认为,职业设置“本质上都属于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

属性。两款产品都有攻击、防御等类似属性,不过这些属性应属于有限表达范畴,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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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原告游戏施毒术、隐身术、魔法盾技能名称已经限定了表达内容,且其表达属于常规设计,不具备独创性。

战斗模式。《热血传奇》“跑动方向为八个、从上往下劈砍等等”都属于简单的基础玩法,独创性并不高,对于RPG游戏,此种操作方式均属于基本和常见表达,属于公有领域。同样,和平、编组、公会和全体攻击模式均属于设计缺乏独创性。

任务主线。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任务很简单,主要为了引导玩家升级,而不是沉浸在故事剧情中,因此不支持被告“游戏任务主线是否相似不影响涉案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的抗辩。

特殊设计。球状血量图、部分UI、角色死亡界面(画面变灰黑色)等外观看,二者存在一定相似,不过,红色球显示血量、死亡后画面变灰黑,都属于常规设计,此类设计同样不具备独创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两款游戏不构成基本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驳回原告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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