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针对Epic诉Apple垄断的案件作出裁判,基本维持了2021年地区法院的判决——Apple不构成垄断。
“二审维持!Apple大获全胜!App Store不垄断!”
这回就连外媒的新闻稿都开始这么报道了。不过话说两面,虽然二审看起来对Apple来说确实是“又一次重大胜利”(看人家PR稿写得多欢就知道了),不过别忘了,一审对Apple不利的地方——万众瞩目的“苹果税”能免了——可一点儿没改判,这才是咱这些“交租的”应该关心的重点吧?这块Apple的PR稿可是没怎么提,人专业公关当然是懂怎么转移注意力的。
先放结论:“苹果税”有可能绕开,但还不确定
2021年,加州北区地方法院作出了一份对Apple“九分有利”的判决——十项赢了九项。虽然听起来算是能开香槟庆祝的节奏,但Apple却并不高兴。因为输掉的那一项认为,Apple的反引导(Anti-steering)条款是不公平的,并判决Apple允许开发者在应用中加入第三方支付的外部链接——这基本算是偷家了,Apple麻溜就要上诉。同时,Epic也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双方便交叉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
从结果上来看,虽然上诉程序本身为Apple争取到了推迟放开三方支付外链的时间(因为如果不上诉,该判项将生效,Apple就必须执行了),但巡回法院维持原判的立场也进一步坐实了Apple反引导条款的不公平性。顺带一提,该条同时也被欧盟盯上,并作为对Apple反垄断调查的重点之一。如果这事在欧盟那儿锤了,Apple将被处以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
说回本案。两审法院都只判了Apple“不得禁止第三方支付选项及其营销方式的出现”,但没有明确Apple“应当如何允许三方支付的展示”——与行政监管的强势不同,司法仍体现出中立性和被动性。鉴于目前双方仍有机会继续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这一点或许也将成为未来双方争辩的焦点。本案后续动态如何,我们也将持续观察。
再看过程:反垄断+不正当竞争
咱还是先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众所周知,应用上架App Store需要遵循Apple的《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DPLA”),而该协议中三条威名远扬的“规矩”正是本案的导火索——
(1)分发限制。即开发者必须通过App Store发布iOS应用。例如,Epic不能先将自家Epic Games Store作为iOS应用提供,然后再通过该应用Epic Games Store提供《堡垒之夜》的下载服务——等于在App Store里又套了一个自家应用商店。
(2)IAP要求。即开发者必须使用Apple的IAP来处理内购。付费应用的首次下载和各类应用的应用内购买都要向Apple支付30%的佣金,也就是咱们俗称的“苹果税”。
(3)反引导条款。即开发者不得引导用户通过第三方进行支付。禁止的行为既包括直接接入外部链接或按钮等硬核操作,也包括留邮箱+宣传诱导等隐性号召。
Epic想做的事很直接——将Apple变成一个“完全开放”的平台。开发者可以在平台上自由地分发应用、自由地选择想接的支付方式。不过,这一听起来无比美好的愿景恰恰动了Apple最美味的蛋糕——允许切支付等于绕开了Apple的IAP,也就规避了30%的苹果税。虽然Epic也会抽12%的佣金,但跟Apple比起来确实低了不少。
在一场涉及数十名证人和900多件证据、审理时间长达16天的审判后,地区法院驳回了Epic针对DPLA前两条的挑战——Apple不构成垄断。但法院也认为,根据《加州不正当竞争法》(“UCL”),DPLA的第三条是不公平的,并对Apple发出禁令,禁止Apple对任何开发者施加该等限制。
Apple垄没垄断先放一边,咱们主要还是来说说苹果税的存亡。根据UCL的规定,原告需要证明两点:其一,原告遭受了具体的经济损害,也就是自己的财产确实已经没了,或是火烧眉毛马上就要没了;其二,这种损害是由于被告的不公平商业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这损失的锅在被告,要不是你老子啥事儿没有。
Apple表示,自己早在2020年8月就把Epic的iOS开发者账户给封了,现在Epic在App Store上啥应用没有,就算反引导条款确实不公,也跟Epic没啥关系,更不会对其造成损害。但法院显然不同意这种马后炮行为。法院认为,一方面,虽然Epic母公司被封不假,但子公司还在,因此仍然会受到反引导条款的损害;另一方面,Epic自家的Epic Games Store与App Store存在竞争关系,而且佣金更低,这一价格优势原本会吸引不少开发者,但Apple的反引导条款将阻止开发者选择Epic,进而损害Epic的利益。
随后,法院指出,反引导条款禁止开发者使用“推送”和“邮件”进行营销推广,这一行为是反竞争的。有趣的是,让法院认可这一点的正是一份Apple自己的记录——它表明,在美国“保持用户留存最有效的营销活动”榜单中,“推送”和“邮件”分别位列第二名和第三名。法院认为,Apple不仅控制着这些渠道,而且还阻止开发者利用这些渠道获利,实在有些“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jpg”的感觉。
法院说了,你Apple收佣金可以,但收那么高就过分了——就算平台经营者有权制定平台的治理规则,Apple也不能躲在某些环环相扣的不公平规则背后装无辜。
最后,法院进一步指出,DPLA第三项所涉的行为造成了Apple生态系统的封闭。一方面,消费者此时能够获取的信息太少了,压根没法正确决策;另一方面,开发者在如此压抑的市场环境中也会觉得没啥赚头,因而缺乏竞争动力。加之消费者发现价格贵了往往不会往平台头上怪,多数会觉得是某款特定的产品不行,这就更加深了消费者和开发者之间的鸿沟。长此以往,结果可能是双方集体摆烂,最后把竞争都“摆”没了——这可不是竞争法的本意。
未来会如何?
诚然,Apple这样体量的平台,采取一些平台治理措施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无可厚非,“维护Apple生态”也是Apple在本案中始终强调的观点。但是,这种生态否需要收取高达30%的佣金才能“维持”,确实有待斟酌。随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深入,近年来各大科技巨头的日子都不算太平,Apple也在逐步调整其平台规则,并根据监管要求被迫在韩国、荷兰和日本等国家开放其应用内支付系统。此外,叠加上疫情的debuff,政府财政也很紧张,监管也想挑点肥的“开刀”——这两年各国FTC查水表的新闻基本就没断过。当然,放开三方支付能够触达更广阔的用户群体,这一点无疑是利好开发者的。不过,随之而来的便是IAP的安全性与易用性问题,这或许需要由时间和市场来进一步检验了。
总之,本案主要涉及的反垄断法是一个调查难度大、周期长、技术性极强的领域,光两审法院的判决就有几百页。归根结底,抛开所有冗长的法律术语不谈,仅从结论上来看就是:
Epic诉Apple垄断,Apple反诉Epic违约。两审法院均认为Apple没垄断,Epic有违约,但也均认为Apple不能禁止应用接入外链或宣传第三方支付。
顺带一提,法院在判决中查明,游戏业务占App Store收入的70%。
再想想Epic的底层诉求是什么来着——能接IAP还是不交税?
那么,到底谁赢了?